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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2〕259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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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 南府办〔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规定实施半年来,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因新旧政策衔接引发的计收标准争议问题,影响了部分项目供地。

  为实现新旧政策顺利过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征地补偿结算且用地单位预缴征地款项达到补偿款结算100%的项目,按原政策核算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且用地单位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的项目,此前已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对应的征地面积按原政策标准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其余土地按《通知》有关规定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三、《通知》施行前取得立项批复、规划定点,但市国土资源局尚未下达征地预公告并委托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按《通知》有关规定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四、依据原政策答复用地单位按成本价格供地,但直至《通知》施行前未实施征地的项目,按《通知》有关规定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五、由政府投资建设且资金来源属财政拨款的桥梁、道路工程(不含其服务设施),按项目用地的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2012年9月18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