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三意见一办法”的通知
安市工商发〔201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6〕1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协会: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为着力营造好“三个环境”(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力助推安顺加快实现提速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市工商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自身实际,制订了“三意见一办法”(《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和《安顺市工商局家庭农场登记办法(试 行)》),已经4月10日和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和信息。
附件:1.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3.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4. 安顺市工商局家庭农场登记办法(试 行)
2014年5月7日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服务安顺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门槛,放宽准入,促进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
(一)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制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均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放宽投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成为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冠“安顺”行政区划。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
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
允许企业名称体现如“股权投资”、“新能源技术”等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特点,允许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将“院”、“所”等组织形式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或经相关部门许可(授权)所从事的主要行业为公共性垄断行业的企业,以及原无字号国有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企业名称字号可少于两个字或无字号登记。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有下列特殊原因在一年内申请名称变更的,准予变更登记:
(1)因调整经营范围而需要变更名称的。
(2)因控股股东名称变更,要求变更名称的。
(3)因组织形式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
(4)因经营区域扩大只变更行政区划不变更字号和行业特征的。
(5)因企业集团的成立而要求变更母公司和子公司名称的。
(6)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后影响企业经营而要求变更回原名称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名称的。
(四)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除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110、119、120、12315等)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五)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新的经营者在办理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时可以使用已变更或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分支机构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可由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但应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字样。对纳入市委、市政府规定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服务设施投资业以及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周期长且有前置审批限制的,可先进行设立登记,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对XX业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结束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许可手续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方可经营)”。
(七)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使用自有产权场地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租赁或无偿使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或无偿提供使用证明;3、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提交的材料。
(八)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积极支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亦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登记放宽至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九)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主体身份条件。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二、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实现注册登记便利化
(十)委托各县区局以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受理及核准。
(十一)在安顺市范围内申请登记的企业,不再受100万元以上经安顺市工商局登记的限制,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辖区局或安顺市局登记。
(十二)将冠“安顺”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下放至各县(区)工商局。
三、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十三)继续推行注册登记“三通”、“六办”服务制度。企业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畅通;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适时变通;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沟通。在注册登记工作中严格实行“六办”,即: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齐指导办;非禁即允变通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领导办。
(十四)继续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畅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类登记申请能够及时受理、按时办结。
(十五)推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制度,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一审一核”制外,其余均实行“审核合一”制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十六)缩短办事时限。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办理由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15至30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名称核准办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10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1个工作日办结。对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事项实行当场办结。
四、加大政策扶持,促进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十七)推行试营业制度。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到辖区工商分局备案后允许试营业六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采取“一注一设”,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档案归入升级企业档案。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等相关手续,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尤其是对符合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政策重点扶持行业的转型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由专门窗口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企业名称中查无相同名称字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不含组织形式)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企业沿用原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使用期未满的,在经营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可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出具的有关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和所有权人出具的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投资。扩大外商投资方式,积极加强与商务、外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安顺开展以人民币出资投资。
(二十一)支持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本着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和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认可,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十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要求,作好家庭农场登记。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支持经营者做强做大
1、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加大诚信宣传,促进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政府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服务。(牵头单位:注册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2、提高企业合理利用企业无形资产的意识,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利用,实现品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牵头单位:商广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3、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企业诚信水平。引导大中型企业积极投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备案的形式规范农业订单,为涉农企业提供合同法律法规业务咨询服务,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户正确使用订单合同示范文本。(牵头单位:市场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4、认真抓好今年三月市局召开的全市工商系统经检工作视频全议精神的落实。切实按照省局提出的“六必查六必罚”的要求。加强案源信息共享和对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研发,形成个案突破、整体推进,一地突破、全市联查的良性互动。(牵头单位:经检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5、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我市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我市获得驰名商标并报请我局的,报请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对我市民族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与有关部门合作,列出目录,引导实施商标注册与保护。对市场主体报请我局协调解决的商标抢注行为、异议、争议案件,书面报请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加快审理,及时确权;对市场主体报请我局协调解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商标纠纷,及时书面报请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与纠纷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解决纠纷;利用西部十四省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和泛珠三角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沟通协作,共同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商标纠纷应对机制和预警制度。(牵头单位:商广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6、大力推进商标战略,指导、帮助企业形成商标战略体系。以打造我市经济发展“六张名片”即:烟、酒、茶、旅游和中药材产业、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培育一批驰名商标和贵州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到2020年底,培育驰名商标2件,力争达到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达到8件,力争达到10件;力争我市商标年申请量年均280件,商标注册累计量达到4075件,贵州省著名商标达到95件,力争达到110件. (牵头单位:商广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7、依法打击“傍名牌”、假冒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辖区、县中心城市和其它商业繁华街道为作为重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消费量大的食品、名酒名烟、农资、服装鞋类、汽车配件、驰(著)名商标等商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傍名牌”,假冒仿冒、混淆、虚假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市场科、食安科、消保科、商广科、经检支队,各县(区)工商局)
8、坚持有假必打、四季严打,深化打假维权工作。以侵害名优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损害“三农”利益的问题为打击重点,以我市名优产品和食品、酒品、农资、家电、建材和名优商品为重点品种,结合时令特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分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在打假维权工作中,各县(区)要实施名优企业大走访,充分发挥名优企业自我维权和辨别真假的优势,厉行有假必打、四季严打。(牵头单位:经检支队,责任单位:市场科、食安科、消保科、商广科,各县(区)工商局)
9、切实加大对我市特色产业名优产品保护力度。将我市的名优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省内发生的侵权案件,要快查快处,依法保护;对省外发生的侵权案件,辖区工商机关要指导企业准备好材料向市局投诉,由市工商局报请省工商局协调涉案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省外发生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市工商局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报请国家工商总局协调涉案地的工商部门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积极帮助我市企业做好打假维权工作。(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市场科、食安科、消保科、商广科、经检支队,各县(区)工商局)
10、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要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出版发行、资源开发与经销等重点领域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机会,排挤其他合法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损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各县(区)工商局)
11、加大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要将辖区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深入企业宣传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发现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存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上报市局组织查处。(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
12、整治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减轻供应商不必要的负担,促进零供关系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各县(区)工商局)
13、依法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
14、对有案不查,查而不接,特别是假冒伪劣案件、农资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查处不力的县(区)局,市局将向地方党委、政府、纪委发建议涵。(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15、畅通投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经营者投诉。加强12315指挥中心建设,切实保障经营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随时受理经营者的申诉举报。各级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单位要明确专人受理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接,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办结率不低于100%。实名举报后形成的案件,要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6、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一视同仁,公平公证执法。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恶意竞争行为要从重从快查处,进一步加大大要案件查处力度,努力维护好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消保科、法规科,各县(区)工商局)
四、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17、完善制度,建立防线。建立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约束人、激励人,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 “六项禁令”、《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违反“十不准”的处理规定》等制度,形成“明责任、知风险、重防范”的工作机制,坚决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18、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严禁在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管理服务对象,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办结。严禁接受、索要各类市场主体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吃请和其它消费活动。(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19、采取定期督查、经常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干部纪律作风监督检查。做到检查有方案、有记载、有通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及时接受市场主体投诉,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工商局)
安顺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市场巡查频次和监督管理力度。
1、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强化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在市场巡查中,按照《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题巡查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规定,要认真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和标志等商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进口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检查商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检查经营者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按规定贮存商品,是否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商品。检查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等自律情况。检查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是否履行商品质量责任。检查服务业经营者是否规范服务。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者,要加大巡查频次,巡查频次应遵从《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题巡查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规定。(牵头单位:市场科,责任单位:各县级工商局)
2、监督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督促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件,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验明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进口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及来源合法证明和其他标识。(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3、督促指导经营者索证索票。督促指导商场、超市和批发企业按商品品种和批次查验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商品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索要并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和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证件备查。农资等重点商品索证索票率达100%。(消保科牵头,市场科配合)
4、督促指导重点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督促指导农资、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入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建账率达100%。指导农资等重点商品经营者如实记录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建账率达100%。(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5、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杜绝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杜绝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6、监督经营者履行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义务。监督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有关部门。农资等重点商品不合格的,要及时下架、退市。(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7、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局要求,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和社会反映、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商品,制定监测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规范监测工作程序,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承检单位,按照抽样检验方案要求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加强抽样检测结果的处置工作,依法及时将检验结果送达被监测人和相关生产企业,依法处理有关复检申请,确保监测结果准确、程序合法。强化监测结果的综合利用,以监测促进监管,以检测促进案件查办,根据监测结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支队、各县级工商局)
8、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清退不合格商品。对监管中发现的不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经查验合格后,准予重新进入市场销售。对监管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对供货方进行清查。(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9、加强格式合同备案,规范合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以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医疗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合同;运输合同;拍卖、招标、典当合同等消费合同为重点,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制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等格式合同备案率要达到目标管理任务要求。(牵头单位:市场科、各县级工商局)
二、建立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
10、加强12315指挥中心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继续规范运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按照省工商局《关于体制改 革后12315热线受理工作逐渐过渡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14〕12号要求,加强市、县级12315指挥中心建设,采取扩充电话线路、开通长途受话、增加受理坐席、设置语音导航、开启夜间自动录音、开设互联网、短信受理通道以及合理安排值班等有效措施,着力完善12315中心受理功能,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各县级工商局)
11、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快速地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各级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分会)必须认真按规定热情接待、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做到有诉必接,不准推诿、敷衍,将消费者拒之门外。认真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要求经营者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守法经营出发,尽力满足消费者的合法的基本诉求。(牵头单位消保科、责任单位:各级消费者协会(分会))
12、完善社会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农村行政村、城市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及时受理处置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将消费纠纷和解在基层。在企业、商场、市场、超市、景区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小额投诉,将消费纠纷和解在源头。 (消保科牵头,市消协配合)
三、依法行政,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13、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加大广告监测力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商广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市场科、消保科、公交科,各县级工商局)
14、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存在的垄断、强制搭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制止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查处商业贿赂、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市场科、消保科、经检支队,各县级工商局)
15、加大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力度,查处霸王条款。针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其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科,责任单位:公交科、消保科、经检支队,各县级工商局)
16、加大对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对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牵头单位:经检支队,责任单位:公交科、市场科、消保科,各县级工商局)
17、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党组提出的“12345”工作思路、执法理念,切实做到“五摒弃,五树立”,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轻微的违法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公交科,责任单位:经检支队、市场科、消保科,各县级工商局)
安顺市工商局家庭农场登记办法
(试 行)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及其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经营、承包、租赁他人承包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域、滩涂等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自愿申请家庭农场登记。
第二条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符合法律法规对申请登记的主体类型有关设立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鼓励城市资本向农村流动反哺农村经济,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人员、社会经济组织可申办家庭农场。
鼓励发展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引导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科学发展。
第四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可以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家庭农场可以与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联用,但其申请行业和组织形式表述应符合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主要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地。
第八条 家庭农场可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从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九条 申请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营范围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家庭农场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的家庭农场申请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依据相应主体类型的有关登记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家庭农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家庭农场规范经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省工商局制定新的家庭农场登记规定后,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