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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十四五”期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

  一、千方百计稳定粮播面积。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各地每年要按季节分品种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细化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田。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突出耕地地力保护重点,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补贴政策指向性、实效性。强化正向激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采取当年补上年办法,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超额完成面积部分给予每亩最高3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多措并举提高粮食单产。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强化粮食“五新”集成推广应用,创建一批万亩以上规模、单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以上的粮食高产高质示范片。每年安排5000万元,推进粮食增产模式攻关,扶持建设一批水稻工厂化育秧设施,强化水稻机插育秧、精确定量栽培、马铃薯脱毒种薯等增产增效技术推广,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鼓励适宜区域发展再生稻,扩大机收再生稻面积,对再生稻种植户给予每亩20元催芽肥补贴,各地从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积极推广优质粮食品种。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各地建设优质稻生产示范片,重点扩大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种植,实施良种示范及配套技术推广补助,每年辐射带动扩种优质稻50万亩以上,确保粮食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扩大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等优良品种种植,稳步提高优质旱粮比重。推动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与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对接,降低优质稻等用种成本。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优质优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四、巩固提升耕地生产能力。鼓励地方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加快推进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到“十四五”末全省建设高标准农田150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五、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更多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新机具、智能化农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推广“滴滴农机”服务模式,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六、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流转集中,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补贴力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级对种植早稻30亩以上并连作晚稻的经营主体,按早稻实际面积每亩最高奖补200元。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省级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奖补100元。鼓励各地对抛荒山垅田复垦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加大对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科学种粮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七、大力推进粮食绿色生产。每年安排3500万元,推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加强水稻“三虫三病”、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推广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普及高效防治药械,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粮食生产减药提质增效。扩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压实回收处置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推广使用国标地膜,加快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扩大“一膜多用”、适期揭膜等技术应用,探索建立农膜回收利用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八、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全省每年储备250万亩水稻、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确保生产用种质量安全。建立科学、快速的种子调拨机制,确保应急供种。对水稻种植(制种)、马铃薯、玉米等粮食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给予不低于80%的保费补贴。积极争取纳入中央财政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水稻种植保险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九、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粮食生产综合考评前10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每年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3个县(市、区)各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示范推广、良种补贴等方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提高对粮食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制定年度粮食生产计划,建立粮食生产责任落实机制,因地制宜出台奖励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1-05-1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今年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由于我省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必要制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扶持措施。

  二、目标任务

  强化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任务分解落实,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积极发展双季稻特别是早稻,推动设施蔬菜大棚规模化种植水稻,鼓励各地制定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奖补政策,保护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一)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计划任务的县(市、区),按超额面积每亩奖补300元的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2年(2023年下达2022年奖补资金),文中其余奖补政策执行期为“十四五”期间。

  (二)如国家对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国家要求为准。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着力稳定粮食面积,采取细化任务、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超产奖补等办法,推动地方落实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要求。

  第二条着力提高单产水平,采取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进增产模式攻关、积极发展再生稻,促进增产。

  第三条着力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增加优质稻面积、扩种优质旱粮、促进优质稻种子企业与种粮大户对接等办法,不断扩大粮食优良品种种植面积。

  第四条着力提升生产能力,采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办法,挖掘粮食增产潜力。

  第五条着力降低生产成本,采取改进农机购置补贴、强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办法,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

  第六条着力强化规模种粮奖补(主要创新点),对规模种植双季稻、设施大棚规模种植水稻等给予奖补,并推动地方对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进行奖补,加大对规模种粮支持。其中:为鼓励双季稻种植,对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的(含30亩),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200元奖补。例如: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如种植早稻30亩且连作晚稻至少30亩的,最高补6000元;如种植早稻40亩且连作晚稻至少30亩的,最高补8000元;如种植早稻30亩且连作晚稻少于30亩的,不予奖补。

  第七条着力促进绿色发展,在粮食生产上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减少化学投入品使用。

  第八条着力增强抗风险能力,采取强化种子储备、水稻保险等办法,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着力强化考核奖惩(主要创新点),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的10个县(市、区)进行表扬,每年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3个县(市、区)各奖励1000万元,统筹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示范推广、良种补贴等方面,对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

  五、直接惠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

  (一)第一条中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进行补贴,资金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第二条中的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以下不再列出)种植再生稻的,均可向所在村进行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或农业农村部门第二年拨付补贴资金。

  (三)第五条中的农机购置补贴。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了解可享受补贴的农机具目录和补贴程序要求,并及时提交购机发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卡等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四)第六条中的规模种植双季稻奖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在早稻、晚稻插秧后,向村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确认后及时立卷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传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第二年拨付奖补资金。

  (五)第六条中的设施大棚规模种植水稻奖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水稻插秧后,向村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确认后及时立卷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传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第二年拨付奖补资金。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