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为合并纳税成员单位。
上述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做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