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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民产业和回建住宅以及配套公益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民产业和回建住宅以及配套公益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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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生产生活问题,加快建设项目落地,经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一百零四次和一百零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进一步简化我市农民产业、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规划用地(以下简称农民项目用地)联合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联合审批小组

  成立南宁市农民产业、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规划用地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农民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一)组织机构

  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征地拆迁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联合审批小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农民项目用地审批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小组会议,审议农民项目用地。联合审批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出具农民项目用地规划审核意见(含规划选址方案及具体用地规模),负责准备联合审批小组会议材料,并代拟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农民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策相关要求,并提出书面意见。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农民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5.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实被征地拆迁集体组织的安置人口,出具原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拆迁面积及范围,并提出书面意见(含选址方案),协助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申报用地规划定点手续。

  6.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核实农民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储备用地,并提出书面意见。

  7.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是否符合我市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联合审批工作原则

  联合审批工作应遵循项目选址适度集中、适当就近、严格按标准核定的原则。

  三、联合审批工作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村委或村民小组)按程序向所属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规划用地申请材料;城区人民政府召集城区征地办、街道办、规划分局及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其申请事项(含用地选址方案意见、用地规模等)进行初步研究并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材料(含城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城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用地选址电子图件)按程序向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申报。

  (二)收到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符合规划及现行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由市规划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在4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征地拆迁办意见)汇总至市规划管理局,再由市规划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规划选址定点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联合审批小组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召集联合审批小组成员召开联合审批会议。联合审批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的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按程序核发规划用地批复;对于确需占用储备用地,零星选址及联合审批小组会议审议需提交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农民用地项目,经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管理局按程序核发规划用地批复。

  四、归属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农民项目用地规划审批工作按五象新区现有审批程序执行;归属高新区、经开区管理范围的农民项目用地规划审批工作按开发区原定审批程序执行。

  2014年2月19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