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土资发〔2007〕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和防止低价出让土地,现就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在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选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地块的出让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具体工业门类)、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时限要求及其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将其书面承诺并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相关内容作为前置条件,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地块的出让方案。
(三)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竞得(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由出让方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确定的方式另行处置土地。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竞得(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土地登记。
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修编大纲、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省级重点工业项目落实情况,按区域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书面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建设内容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地价、建设工程用地定额、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的,可以接受其用地预申请。
(三)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批手续。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用地预申请人承诺并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投资强度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编制出让方案。
(六)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抄报省级相关职能部门。
(七)竞得(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到有权批准机关申请领取规划、环保、项目审批等批准文件。
(八)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竞得(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土地登记。
四、建设(规划)部门在参与出让方案编制工作中,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提供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提出用地预申请、参加投标(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缴纳保证金。
六、市、县人民政府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费用,可据实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成本。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采矿、能源、供水、燃气等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异地安置复建,且原用地已经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经批准在原厂址基础上新增用地用于技术改造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九、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十一、按批准权限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贵州省国土资源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