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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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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桂政令〔2012〕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规范〔2015〕9号),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夯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基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确保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要求,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合理引导学生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流动,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与当地户籍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二、降低入学门槛,畅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渠道。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到市或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二)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

  (三)合法的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有多项证明的以房产登记证明为准);

  (四)合法的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市及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要进一步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手续,在一个学段同一学校注册入学时只审验一次相关证明。出现随迁子女过于集中而学位又不足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随迁子女入学排序办法。

  三、加大统筹力度,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供给。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能力。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要鼓励和扶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努力增加接收随迁子女的学位,扩大学校容量,缓解公办学校入学压力。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四、优化育人环境,促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市及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均衡配置师资。在学校日常管理、学生资助和教育教学活动中,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法治安全和文明教育,注重人文关怀,提供展示平台,促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融入社区、了解社会、热爱城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2月1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23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