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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5〕2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和保险期限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在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使用的职工(含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2‰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3、本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2‰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前已发生的工伤,缴费后其新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4、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缴费比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三)建设项目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办理参保登记时已开工的项目,工伤保险关系为缴纳保险费的次日,结束时间为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其变更延长时间内不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按超出部分工程价款的2‰补缴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参保职工实名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实名登记、申报、变更并即时将信息上报经办机构,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原则上以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名单为准。


  (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包括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邮件等,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信息技术,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定期到经办机构报备。


  三、关于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人社部门可参照工资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项目部或用人单位其他相关证明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仍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起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见工伤待遇一览表(附件)。


  (三)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以职工受伤时贵州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工伤职工,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关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在办理用人单位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附件:工伤待遇一览表











  2015年6月6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