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 京财税[2011]625号)规定,自211年5月1日起第五条及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京财税〔2020〕264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请结合引用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
》 (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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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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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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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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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 |
》 ( 京财税[2001]6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 ( 京地税个[2005]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