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三个医疗生育保险文件的通知
南府发〔201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桂人社发〔2014〕5号)、《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桂人社发〔2014〕6号)和《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桂人社发〔2014〕7号)等三个文件,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7〕157号)。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