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缅甸自然人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缅甸自然人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办发〔201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临政规〔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缅甸自然人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临沧市缅甸自然人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缅甸自然人到临沧市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促进临沧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缅甸自然人是指寄住在缅甸区域并入出我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到临沧境内经商居留的自然人。
第三条 凡是在临沧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缅甸自然人,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缅甸自然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具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分局)登记。
第五条 缅甸自然人在临沧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效身份证和有效出入境证件或持有签证在三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及翻译件(以外事部门审核译件为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第六条 缅甸自然人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在经营政策上与本市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有效身份证和有效出入境证件或持有签证在三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及翻译件(以外事部门审核译件为准)等材料;
(三)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缅甸自然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事项规定:
(一)经营范围的核定:缅甸自然人在临沧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国籍自然人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该依法予以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允许开展经营活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直接办理个体登记,再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二)名称的核定:缅甸自然人申请使用名称的,参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前置许可,应先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持身份证件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向经营所在地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取得前置许可后,持许可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三)经营者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中文姓名的译文)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XX国籍”字样(注:营业执照亦同)。
(四)组成形式的核定: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五)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缅甸自然人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登记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注明有效期限,期限应以出入境证件或有效护照及翻译件或临时居留证一致。
(六)登记表格的使用:缅甸自然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表格样式,参照国内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专用表格。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缅甸自然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保护合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缅甸自然人在临沧市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以自愿加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参加协会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四条 缅甸自然人在临沧市经营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经营的权利;
(二)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选择开业、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权利;
(四)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权利。
第十五条 缅甸自然人在临沧市经营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按规定履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义务;
(四)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上缴各种税费;
(五)安全经营、爱护环境,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讲究卫生、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缅甸自然人合法取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除登记机关可以扣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收缴、吊销。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临沧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日期:2015-09-29
有效范围:
云南
临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