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等管理办法和临沧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2017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等管理办法和临沧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2017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临政规〔2021〕2号)规定,决定保留《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临沧市质量走廊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临沧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2017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和个人,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 云政发〔2016〕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临政发〔2016〕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不断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位居市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
第三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不超过 5个。对获得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述奖项可以空缺。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隔2届(不包含获奖当届)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各行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品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市品质办负责建立完善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制度。
市品质办负责制定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或质量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当地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 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改进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具有推广价值;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十条 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内市级及以上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得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
(二)受过行政问责或处分;受过民(刑)事处罚等;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市品质办在每届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知,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 各推荐组织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品质办。
第十六条 市品质办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对各推荐组织上报的申报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市品质办根据初审结果,形成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含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由推荐机构转报市品质办复审。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市品质办按照行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市品质办组织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市品质办须提前1周通知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并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品质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投票形成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公示的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发布通告,颁发奖杯和证书,予以资金奖励。
对已申请但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市品质办应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申请组织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市品质办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记录。
对虚假申报已获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告和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记入该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杯、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二十八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品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或质量工作协调机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标杆示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保障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及宣传推广工作。其中,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品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0日印发的《临沧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2〕165号)同时废止。
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临沧市名牌管理,发挥“临品”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进企业和区域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临政发〔2016〕1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沧市名牌,是指在我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稳定、社会信用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的项目。
临沧市名牌项目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沧市名牌申请和受理、评审和认定、标志使用、监督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临沧市名牌认定应遵循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临沧市名牌不实行终身制,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沧市名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培育、支持和鼓励争创临沧市名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临沧市名牌的评审、认定工作,发布临沧市名牌名单。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品质办,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临沧市名牌评审、认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临沧市名牌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协调临沧市名牌培育、推荐、评审、认定、宣传工作;
(三)督促落实年度目标责任;
(四)负责处理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名牌战略的实施,制订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名牌扶优和发展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组织名牌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临沧市名牌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积极组织开展临沧市名牌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品质办聘请专家组成临沧市名牌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临沧市名牌每年评审1次,市品质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申报评审指南,第四季度完成认定和公告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临沧市名牌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请项目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具有完善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
(四)标准化和计量基础工作扎实,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健全;
(六)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临沧市名牌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市场占有率位于本行业或全市前列;
(三)质量领先,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照我国现行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服务);
(五)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组织的注册地址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
(四)在近3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在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六)在近3年内,曾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的;
(七)在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按照临沧市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时间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临沧市名牌申请材料中的统计、税务、环保、安全等情况由申请组织如实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做好申报前期的调研和摸底工作,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选推荐名单报市品质办(该名单可适时增补),并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质办。
不予推荐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理由。对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由推荐部门进行复核。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六条 市品质办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准则进行材料与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市品质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形成临沧市名牌初选建议名单,并征求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请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品质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以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的名义授予“临沧市名牌”称号,发布通告,颁发牌匾和证书。
对已申请但未被授予“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和项目,市品质办应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申请组织。
第五章 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临沧市名牌标志由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可按照规定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只能在与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相一致的项目上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用户)与市场。
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进行宣传报道,应接受市品质办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应在有效期届满当年重新申请,认定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单位名称、住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书面告知市品质办。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应停止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临沧市名牌的项目,不得冒用临沧市名牌标志;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临沧市名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沧市名牌评审的监督工作实行观察员制度,市品质办负责相关评审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组织提交虚假材料的,纳入质量信用不良记录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经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撤销其临沧市名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市品质办可暂停直至撤销其临沧市名牌称号。
第二十八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组织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品质办,市品质办核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临沧市名牌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评审纪律、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名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假保名优的力度,保护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开展临沧市名牌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临沧市名牌认定活动。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可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品牌奖项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优先支持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临沧市名牌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临沧市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评审准则及有关工作性文件由市品质办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4日印发的《临沧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临沧市“质量走廊”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有效地把各地产业结构、资源优势、人文风情、生态环境、名优产品、区域经济特色等质量典型、质量成果汇集在一起,建设展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四个质量”建设成果的走廊式平台,打造具有临沧特色的“世界佤乡·质量走廊”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单位是指具有严格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业绩良好,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并经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示范单位创建以品牌和质量提升为目标。围绕临沧“一轴两城三带”发展空间格局和“1+8”城镇空间格局,着力打造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覆盖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质量走廊,广泛开展先进制造业质量走廊、现代农业质量走廊、旅游服务业质量走廊、工程质量走廊、生态环境质量走廊等创建活动,展示质量发展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和标杆引领作用。
第四条 申报、推荐示范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优中选优、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总体布局,突出点、线、面结合,覆盖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示范单位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单位示范期为3年。
第六条 建立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联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示范单位创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单位的命名、授牌和奖励工作。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品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示范单位的审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示范单位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县、区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县(区)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推荐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品牌和质量工作,有专门负责品牌和质量工作的组织机构;
(二)质量管理、质量提升或质量安全成果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或全市同类产品(或服务)中位居前列;
(三)有品牌或质量成果宣传资料、有展示单位文化(包括品牌和质量文化)建设成效的固定场所、有充分的质量成果软硬件展示能力;
(四)产品(或服务)社会满意度高;
(五)具有社会责任,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示范单位:
(一)近3年内,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3年内,质量诚信缺失,有不良记录的;
(四)近3年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临沧市“质量走廊”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含电子版),单位宣传资料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示范单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申请示范单位的,向当地县(区)级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县(区)工作机构申报;
(二)县(区)级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县(区)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向市品质办推荐;
(三)市品质办组织材料审查,确定进入实地核查名单,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拟定推荐名单;
(四)市品质办将候选名单发送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定正式名单后报请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认定,再予公告。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申报、推荐示范单位,可直接向市品质办申请,并遵循本条第一款(三)、(四)项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为全行业其他单位分享本单位品牌创建或质量管理的经验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县(区)级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县(区)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创建内容。
市品质办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创建经验,带动全市品牌和质量提升。
第十五条 示范期满,示范单位应申请复核,条件及程序按照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示范单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和摘牌。
第十六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自摘牌之日起2年内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认定。
第十七条 推荐、审查、命名示范单位各个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获命名和授牌的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奖项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保障示范单位的创建、奖励及宣传推广工作。其中,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单位的质量提升、品牌建设和质量成果宣传展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品质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临沧市“质量走廊”创建示范企业(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临质兴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
临沧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2017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临政发〔2016〕116号)和《临沧市质量强市发展规划(2016—2020)》(临政发〔2017〕58号),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一)提升产品质量。开展对我市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企业)质量标杆对标、竞争性绩效比对、安全质量评价等质量提升活动,引导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开展“同线同标同质”活动,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加大国际国内先进生产加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力度,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汽车用品、学生校服、食品接触类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特色旅游消费品,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开展重要工业产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市级监督抽查不少于200户企业20种产品300批次,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7%以上。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级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覆盖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抽检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监督抽检。开展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功能,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安监局、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生物产业办、发展改革委,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工程质量。完善建筑、道路、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手机APP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探索数字化管理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实现监督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施工质量验收。引导设计单位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和施工建设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标准体系设计,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和稽查力度,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稽查行动,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质量检查和回头看。2017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100%,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办结率达到98%,全市工程建设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服务质量。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信息、旅游、邮政通信、文化体育、餐饮住宿、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领域,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针对性开展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组织实施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全力抓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着力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虚假宣传、“黑车黑社黑导黑店”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大力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突出“世界佤乡好地方,避寒避暑到临沧”的品牌定位,深入实施生态文化旅游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放开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强化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团市委、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环境质量。以改善提升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八大体系”(环境质量目标体系、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自然生态保护体系、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能力建设保障体系),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深入实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庄“七改三清”工作,全面推行街长、河长、湖长、园长、路长、山长“六长制”,认真开展大美临沧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严格环境准入审批,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能源,提高新能源产品的应用普及程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扶贫办、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完善计量检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程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综合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在各类组织中推广应用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获奖者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支持开展质量现场诊断、质量标杆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动质量技术万众创新。组织开展质量责任承诺活动,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企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标准引领工程
(六)深化标准化改革。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临沧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进一步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开展以随机抽查、比对评价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激发企业培育品牌及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生物产业办,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重点产业标准提升行动。开展重要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临沧市重点产业标准提升行动计划,围绕高原特色农业、生态文明、服务等领域持续开展“标准化+”行动,加强关键环节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主动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化地方规范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提高地方规范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建立健全重点发展产业地方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国内外标准比对工作,发挥国际技术贸易措施的市场倒逼改进作用,消除国内外产品的“质量高差”,提升有效供给水平。做好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转化、整合、修订工作。持续推进公益类地方标准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农业局、发展生物产业办、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发挥好试点项目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美丽乡村标准、政务服务标准、民族文化产业标准示范建设,探索开展消费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围绕“森林临沧”建设,依托生态工程和产业基地建设,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和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品牌建设示范
(九)打造“临沧品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构建品牌培育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依托临沧“中国十佳绿色城市”、“中国低碳国土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中国恒春之都”、“中国红茶之都”、“中国精品咖啡豆示范区”等荣誉,巩固提升临沧绿色生态品牌,把临沧丰富的自然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转化为经济效益,分别在一、二、三产业着力打造一批代表临沧特色、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市场信誉度高、消费者喜爱的“临沧品牌”,叫响临沧高原特色农业品牌、绿色工业品牌、“世界佤乡好地方,避暑避寒到临沧”旅游品牌、“亚洲微电影艺术节永久举办地”文化品牌、“中国锗都”资源品牌。实施以注册商标、名优产品、老字号、农产品“三品一标”、地理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等为重点的品牌发展战略,推动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建设。鼓励临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品牌示范区创建、名牌评选、质量走廊示范单位创建。完善对获得“国字号”、“省字号”批文企业的激励和补助机制,进一步激发创新动力。(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发展生物产业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联、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临沧品牌”竞争力。切实解决好“大产业无品牌、大品牌小产业”的问题,推动临沧产品上网、下山、进城、出国。以产品(服务)标准为核心,研制一系列国内一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临沧品牌”标准,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团体)标准相配套,标准体系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畅通临沧自主品牌“走出去”的路径,全方位开展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推荐、品牌评价等品牌提升行动,开展品牌发展战略研究,搭建品牌培育和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促进品牌培育和成长的系列配套政策。开展品牌价值测评,定期发布品牌评价结果,引导企业强化品牌资产管理,建设品牌文化,提升品牌价值。(责任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发展生物产业办、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旅游发展委、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联、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品牌推广和保护。不断扩大“临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临沧自身优势,打造一批临沧品牌展示平台、体验中心,利用“亚洲微电影艺术节”、“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中国临沧(凤庆)红茶节”、“中国佤族司岗里‘摸你黑’狂欢节”、“永德芒果之乡文化旅游节”、“中国双江勐库(冰岛)茶会”等各类展会和平台,集中展示和推介临沧特色产品,开展“临沧特色品牌街”创建活动。利用南博会、茶博会、“云品出滇”等平台,进行品牌展示和推广,支持品牌企业与国内知名商业零售终端企业对接合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侵犯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净化企业品牌发展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发展生物产业办、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产品(服务)风险监控工作机制,以及覆盖风险信息管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环节的工作规范。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与行政执法、监督抽查工作衔接机制。开展口岸传染病风险评估,提升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发展生物产业办、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孟定海关、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严格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大型食品企业监管,切实抓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组织开展节水产品及农村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查,推进学校食堂及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力度。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隧道工程安全专项督查,开展交通运输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开展电梯安全攻坚,大力提升电梯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质检利剑”行动、“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农资打假“红盾护农”和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双打”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和侵权盗版行为。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化药品医疗器械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开展涉假重点区域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质监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化质量基础建设
(十五)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规划和部署,加快量传溯源体系建设,强化计量监督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标准应用和实施水平。完善认证认可联合推进机制,不断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有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加快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步伐,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粮油检测、环境监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和能力验证。加快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装备的研究,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加快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筛选、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为临沧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精准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构建政府、市场主体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主体质量信用分级监管及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旅游有关企业不诚信行为记录机制,公布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建立计量信用记录机制,推动计量信用记录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计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应用质量信用信息,实施联动奖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国税局、孟定海关、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鼓励有关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合作,以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品牌贡献率等指标为重点,研究建立经济发展质量指标体系,开展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落实省、市、县三级宏观质量分析制度,深入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状况分析。(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旅游发展委、政府研究室、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工商联、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人才质量意识培养。加强质量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培育一批质量科技领军人才。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培养具有较高质量意识的技能人才,在全社会宣传和践行工匠精神,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将质量素质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分领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质量素质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建立完善大质量工作格局,推动形成质量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区)、质量强业和质量强企活动,不断将质量强市建设引向深入。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中介力量为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社会质量监督体系,支持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开展社会监督,配合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消费维权合力。畅通“12315”“12365”“12369”“12331”等质量投诉举报渠道。(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评价考核。深入开展市对县(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突出质量品牌提升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考核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市品质办(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宣传报道。认真组织好全国“质量月”“世界标准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有关活动,弘扬先进质量文化,丰富群众质量活动内容,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引领消费升级。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质量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好故事,大力弘扬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7-09-01
有效范围:
云南
临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