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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发〔200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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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三、对于已取得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而未在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规划定点手续自行作废。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工程报建手续自行作废。

  四、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要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按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

  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地。

  七、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指导、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农民单元式公寓房,对不具备农民单元式公寓房而需安排宅基地的边远区域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用地规模按人均22平方米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控制。

  八、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市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对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督。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