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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7〕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顺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对中小企业用于过桥还贷周转提供的专项周转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过桥还贷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发放采用信用、股权质押、股东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一项或多项担保措施,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及投资风险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确定的中小企业范畴,且中小企业注册地应在安顺市。


  第二章 应急周转金的设立、构成及管理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为1亿元。首期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出资时间为2017年年底前,后期每年1月10日前为追加出资日。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首期出资由政府统筹的专项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预算、市级平台公司共同出资。政府统筹的专项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预算出资比例为10%(500万元),市级平台公司为90%(4500万元,其中市国资公司、安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市工投公司、市交投公司、黄铺开投公司、市医投公司、市扶投公司、市水投公司各出资500万元)。后续每年度由市财政中小企业专项经费出资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归还已出资平台公司的本金,500万元用于增加应急周转金本金。市财政中小企业专项经费出资规模和期限直到应急周转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市级平台公司本金全部退出为止。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应急周转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周转金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安顺金石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应急周转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机构”)。由周转金主管部门牵头,周转金管理机构配合,制定工作细则等。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经营所得用于应急周转金滚动发展或上缴财政。


  第三章 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及准入条件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地方传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服务、贸易等企业。


  第十条 申请应急周转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有权登记机关审批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股东和企业高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和企业高管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备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应急周转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东会、董事会申请应急周转金的决议。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征信报告、股东个人征信报告、应急周转金用途材料。


  (三)应急周转金的增信材料(如保证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抵押协议等)。


  (四)银行续贷承诺。承诺应急周转金用于归还本行贷款后,必须发放不低于还款本金的新贷款,用于归还应急周转金。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收费及审批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应急周转金到期无法归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延长使用期间资金成本按照日综合费率0.3‰收取。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应急周转金用于过桥还贷周转的额度不得大于银行贷款本金,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应急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须支付资金成本。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从资金支付日开始计算,应急周转金在15天(含)以内的,资金成本日综合费率为0.2‰,应急周转金使用超过15天的,超出天数的资金成本日综合费率为0.3‰。除应急周转金有偿使用须支付的资金成本外,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向申请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应急周转金审批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应急周转金时,向周转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周转金管理机构及时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状况、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等情况。


  (二)周转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座谈,取得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后,报周转金主管部门按流程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周转金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周转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企业完善股权质押、股东连带责任担保等担保手续。


  (四)担保手续完善后,由周转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企业、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章 应急周转金归还、暂停和追偿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按照与周转金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应急周转金,并于到期当日18:00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和支付资金成本。到期日为非工作日时顺延。


  第十八条  每一年度应急周转金累计逾期金额达到应急周转金总额的20%时,暂停审批应急周转金业务,待应急周转金累计逾期金额低于应急周转金总额的20%时,继续开展新业务。


  第十九条 应急周转金到期或延长期限到期后不能归还本金和资金成本时,通过法律诉讼、债转股、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周转金用于企业过桥还贷周转时,贷款银行应在出具续贷承诺前进行续贷审批,明确续贷条件。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已落实续贷条件的,贷款银行应按时放贷。因贷款银行原因未能及时按承诺足额放贷导致应急周转金损失的,贷款银行承担应急周转金归还责任,并取消财政资金对贷款银行在存贷款业务上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或挪用应急周转金导致应急周转金损失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并将申请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不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任何奖励和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周转金主管部门、周转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申请企业等单位相关人员因弄虚作假、不按程序办理、失职等原因,造成应急周转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周转金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周转金的业务管理核算,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将应急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周转金主管部门。


  第七章 推广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各营业网点张榜和摆放海报宣传应急周转金产品,主动宣传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 周转金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应急周转金产品进行宣传推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申请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在办理续贷过程中涉及股权质押、土地和房产抵押时,要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由周转金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延期、修改或终止。终止时应急周转金本金由原路径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