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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
厦府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5%按期签约奖励和5%按期搬迁奖励。

  三、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奖励,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货币补偿奖励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停止执行第四条所附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表Ⅴ中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改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重置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五、将厦府〔2003〕292号文件中的海沧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500元/平方米,与集美区一致;同安区、翔安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300元/平方米;思明区、湖里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2500元/平方米。

  六、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拆迁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

  七、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征地拆迁业主并自行负责实施的项目,可参照厦府〔2008〕26号和厦府〔2009〕191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预见费和按期交地奖励金。具体计取办法为:拆迁费用核减数小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项目业主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算;拆迁费用核减数大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规定系数包干,超出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解决。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拆迁费用采取终审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并对相关数量等负责。

  八、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授权区政府负责确定拆迁公司,承担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程序须按照《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厦府办〔2004〕26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委托和招投标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02号)等规定实施。

  九、以上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发布征地通(预)告或拆迁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实施前市政府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12日印发

https://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002/t20100223_340639.htm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4-14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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