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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3日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完毕,征收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可另行按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贴。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


(三)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


(四)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


(五)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选择一环以外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上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 20%。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第五条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第六条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第七条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在方案中制定。


工料补助: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奖励: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第八条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第九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已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公布之日尚未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10-23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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