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本文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7]123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转发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对外分局:
》 ( 国税发〔1997〕12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 ( 国税函〔1997〕37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我市外资银行在10月1日以后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律按通知要求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