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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11-17             抚府发〔2003〕35 号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2022修改稿)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省人民政府第241号省长令)、《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残联发[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属适用范围。

二、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三、安排就业的范围和比例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正式工、长期工、有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伤残军人证》(1至8级)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交纳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一)收缴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收缴对象。

(二)收缴方式。

1、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企业、经济组织由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2、各单位在核定在职干、职工人数基础上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未安置残疾人的,和安置了残疾人但未达到安置比例的根据实际安置情况和有关规定实行分档征收。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各单位在交纳保障金时应向市残联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

3、市、县(区)残联在核定收缴单位的在职干、职工数、在职残疾干、职工比例及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基础上,向收缴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自交款通知书发出之后30天内,各单位必须按时交纳保障金。

4、凡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

5、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征收机关催缴,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的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对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六、各单位职责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残疾人干、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联报送本单位当年干、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干、职工花名册。

(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3-11-17 有效范围: 江西 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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