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遵府发〔2019〕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8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07〕29号)、《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所辖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经政府批准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等价款后取得全产权,可依法办理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性质等登记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取得全产权前,一律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抵押、变更性质等登记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以项目为单位申请上市,项目整体具备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统一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整体进入上市系统平台后,个人再按程序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房屋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补缴经营性房屋分摊商业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进行配套经营性房屋的转移、抵押、变更性质等处理经营性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所辖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审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购房人对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应标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字样。
第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不得办理房屋的转移、变更性质等登记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移的,可申请政府回购。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的拆迁还房和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拆迁安置房源,依法按全产权办理登记。
第三章 上市交易条件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自缴清房款之日起计算);
(二)缴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及银行按揭贷款;
(三)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五)取得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等价款凭证和《上市准入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交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当事人双方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转移的,不予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因法院裁决、判决等原因处置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购房人应提交真实材料和相关证件。对提交虚假材料和证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核定补缴款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补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补缴款标准为原销售总价的8%。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原面积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等价款,统一按全产权办理。还房中所购买超原还房面积部分补缴款标准为原超面积部分销售总价的8%。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上市程序
1.申请:购房当事人(合同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款收据、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凭据、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到市住建部门登记,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产权核实:市住建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办证登记资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进行核实。
4.核定补缴款数额: 市住建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总价及补缴款比例核定补缴款数额。
5.补缴款:购房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定的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通知书到银行交款。
6.领取《上市准入意见书》:购房人凭补缴款凭证向市住建部门领取《上市准入意见书》。取得全产权,准予上市。
(二)交易程序
1.交易:购房人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上市准入意见书》,按全产权程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性质等登记行为。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定
(一)购房当事人(合同人)死亡的
1.购房当事人(合同人)死亡的:由配偶方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购房人死亡证明书等资料原件,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再按上市程序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
2.购房当事人(合同人)夫妻双方均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购房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购房人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法定文书等资料,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已故购房当事人(合同人)《上市准入意见书》。
法定继承人凭已故购房当事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上市准入意见书》及法定文书等资料,按全产权程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性质等登记行为。
(二)法院判决的
1.法院判决等原因需上市转移房屋的,由房屋获得方提供法定文书和相关资料(判决书、原购房当事人(合同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等资料),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原购房当事人(合同人)《上市准入意见书》。
2.房屋获得方凭购房当事人(合同人)《上市准入意见书》及法定文书等资料,按全产权程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三)对未取得《上市准入意见书》前,已发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的
1.不予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
2.对确需上市交易的,按商品房处理,具体程序为:
(1)《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购房人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屋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以2016年7月31日为准。
(2)核定补缴款数额:市住建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总价及《房屋评估报告》价格的差价核定补缴款数额。
(3)补缴款:购房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定的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
(4)领取《上市准入意见书》:购房人凭补缴款凭证向市住建部门领取《上市准入意见书》,取得全产权,准予上市。
(四)一个家庭购买两套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两套经房购买时,夫妻双方均系未婚青年的(离异、丧偶除外),按上市程序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
2.其他原因一个家庭购买两套经房的,购房家庭应主动退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房源由市住建部门按原经房购买价回购后,再按上市程序办理另一套经房的《上市准入意见书》。
3.其他原因一个家庭购买两套经房,购房家庭退出房源确有困难的,对第二套经房(按时间顺序)补缴款不予优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房屋评估报告》:购房当时人(合同人)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二套经房的《房屋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以第二套经房购房时间为准。
(2)核定补缴款数额:第二套经房补缴土地收益等费用不予优惠,市住建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总价与《房屋评估报告》价格差额的20%(2007年9月3日前购买的)或30%(2007年9月3日后购买的)核定补缴款数额。
(3)补缴款:购房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定的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
(4)领取《上市准入意见书》:购房人凭补缴款凭证向市住建部门领取第二套经房《上市准入意见书》,取得全产权,准予上市。
(5)上列程序完成后,再按上市程序办理第一套经房的《上市准入意见书》。
第十五条配套经营性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经营性房屋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分摊商业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
(二)土地价款评估和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各项指标,按有关规定核定配建的经营性房屋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相应地价,经土地估价备案及报备后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地价评估基准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图)批准日期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日期为准,土地使用期限以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发日期计算。配建的经营性房屋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按照所有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项目总用地面积方式核定。
(三)核定土地出让金: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土地估价报告》核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
(四)补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数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土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配建的经营性房屋土地出让及土地产权等手续。
(六)上市交易: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配套经营性房屋土地出让手续和其他法定手续,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登记行为。
第十六条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不计容积率指标的非经营性车库,经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为经营性房屋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市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登记: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到市住建部门登记,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登记表》。
(三)产权核实:市住建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面积、购房年限、房款及维修基金、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实。
(四)核定回购金额: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合同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
(五)回购合同:市住建部门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合同。
(六)退房付款: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根据交房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市住建部门凭退房手续支付回购款。
(七)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中产生的税、费予以免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补缴的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等价款统一缴入市级国库,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回购的,市住建部门与原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政府回购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回购的房屋将重新销售给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家庭,所销售房款缴入市级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