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桂商产发〔201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商政发〔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适应我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需求,支持我区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桂政发〔2010〕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资质,具有良好的教育资源和企业资源,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服务外包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及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内部可面向社会培训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服务外包培训的内容包括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服务外包业务从业人员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大学生实习项目及勤工俭学培训;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产业储备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申请认定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人才培训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培训项目的经验。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经历,累计培训应当不少于100人,且经过培训的大学生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和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原则上培训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常设教室不少于2个;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并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或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教师队伍,有和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课件。
(五)具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培训完毕后,应对学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试合格者,应当颁发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且建有正规的财务档案。
(七)具有中长期的培训机构发展规划与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形成年开展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200人以上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条 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认定采取申报认定制度,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负责认定工作,并对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依法办学许可证。
(三)《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四)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材。
(五)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
(六)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专职、兼职教师名单。
(八)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九)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教学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市商务局(委)上报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并批复申请单位。
(四)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颁发证书并授牌。
第七条 经认定的广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可优先享受国家和我区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广西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接受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开展的服务外包培训项目质量、数量,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给予服务外包培训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服务外包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