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办发〔2012〕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7〕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 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出让规定和基础资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注明退件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要求。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去函(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规划局仅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不受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四)出让地块需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的,拆迁量由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评估中介单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出让地块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
(六)对符合出让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召开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集体研究。
(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在听取中介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地块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后,对地块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保证金数额、出让条件、缴款期限等进行明确。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确定的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的土地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挂成功后,竞得人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初须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土地按计划、分时序进行。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出让计划下达出让土地任务,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的申请和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转变观念,努力筹措房屋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资金,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净地”出让。今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净地”拍卖方式,以实现土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四)加大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力度。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2,其余县(市)须大于1。
(五)加强产业园区用地监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产业园区,要结合园区规划,从建设时限、指标、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方面,抓紧制定《园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用地绩效考核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于2012年9月底前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10月起,方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处置申请。
(六)加快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涉及土地价格和出让条件的,或已使用但还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于2012年9月底前提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依据,再提交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统一研究。
(七)强化土地权属管理。属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地块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除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征地补偿资料外,还需对出让地块已征为国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等土地权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以“现状”方式出让土地的存量国有土地,应对出让地块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达成拆迁安置的初步意见,原则上应将出让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收回。若原土地使用权人数量多且土地权利证书统一收回困难,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提交出让地块为国有土地、已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处置的承诺,并负责土地处置后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加快土地出让步伐。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为提高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性,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已出让土地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分配出让收益;市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