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5〕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茂府〔2014〕104号),现重新公布《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茂府〔2013〕17号),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茂名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茂南区、电白区)城镇居民于2007年11月19日之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的安居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标注为安居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转移的;
(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未办理基础登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出售,产权人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综合收益,按产权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段区分,补交标准为:2004年5月13日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补交金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房价×1%; 2004年5月13日至2007年11月19日期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补交金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房价×1.1%。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的土地综合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市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
五、己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并缴交相关税费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已死亡的,要提供继承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市房产管理局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九、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茂名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13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