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黔商函〔2018〕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贸处,电话0851—88555461)
附件: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促进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省会城市、市(州)及其下辖县(市、区)级城市。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是指研发创新能力强,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承接某一类型服务外包业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系统、实绩主导,区别差异、分级评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不超过10个、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不超过20个、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支持政策,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可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三)当地政府成立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城市规划和建设;成立了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200家以上,地级城市120家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60家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4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地级城市2500万美元以上;省会城市所辖县区级城市1200万美元以上,其他县区级城市8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出台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外包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
(四)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省会城市所辖区域50家以上,其他区域30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省会城市所辖区域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区域600万美元以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25%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5%以上。
(三)上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者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发展的潜力,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五)申报前2年,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统计汇总表》。
(三)当地出台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四)其他与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业务合同复印件;2.银行收款或收外汇证明材料复印件;3.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4.其它材料),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企业员工数量及人员结构说明。
(五)近2个年度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法人承诺书。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国际资质认证、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一条 初审。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初审通过后,省商务厅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大数据局,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贵阳海关,行业协会、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组,采取查阅资料、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批和认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认定,授予“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并颁发证书;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大数据局,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等部门审批认定,授予“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贵州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牌匾并颁发证书。从审批认定之日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第五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考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相关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考评内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年度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步发展思路等。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考评主要包括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和执行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撤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企业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的定期淘汰,其他符合条件的可以定期申报替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捏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接受考评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降低成绩一等,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应利用相关政策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体系,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等;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等研发创新,打造服务知名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开展人才培训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