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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09〕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配合征收土地的积极性,支持三亚经济社会的发展,构造和谐安康三亚,根据《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三亚的实际,在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养老保障和生活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社会保障奖励包括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等四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法征收土地,按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及时搬迁(或移交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土地农民。对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按时搬迁(或移交土地使用权)以及阻挠和干扰有关部门合法征地的农民,不给予社会保障奖励。

第四条  各村级基层组织、所征收土地辖区内的户籍管理机构和镇级政府应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身份界定工作,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后及时向被征收土地农民发放《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除记录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外,还须特别载明被征收土地农民各类土地拥有量及土地被征收量等重要信息。被征地农民按《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上明确的内容和标准相应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奖励。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农民属于本市被征收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对象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政府承担50%部分外,市级财政对集体承担20%部分予以代缴,并对个人承担30%部分给予50%的奖励,剩余部分从个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款中抵扣。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9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按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按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级财政按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为缴纳;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50%代为缴纳。市级财政代为缴纳期限最长为20年。

第九条  已满16岁但尚未达到供养年龄的被征收土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每人1500元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被征地农民参加一项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仍有剩余的,可以继续选择其它职业技能项目参加培训,不足部分自行负担。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从政府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先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补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8年8月7日印发的《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187号)停止使用。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