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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相关问题,加快推进落地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并作为相关项目绩效考评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落实强首府战略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信息网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开发项目。包括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市级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原则上,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民生、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和预备(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预备(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列入年度市本级投资计划,满足第十条投资规模且安排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应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续建和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主要由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结转。

第十四条  申报预备(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和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结合强首府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用地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接机制,做好年度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核销制。

(一)落实强首府战略相关项目土地政策,市本级统筹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优先满足和保障符合规划要求、供地政策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市级重大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确实无法另行选址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开展指标调剂工作,合理增加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供应量。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县(区)、开发区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用地审批。

(四)各级林地审批部门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林地指标。市林业部门联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林地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合理增加重大项目林地指标计划供应量。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保障。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大项目融资工作。

(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年度自治区强首府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2.对符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含预备项目),应列入预算内基建计划、城建计划、预算内教育基建计划等投资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支持方向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申报。

(二)优先安排政府性资金。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应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级重大项目倾斜。

(三)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管理部门等积极梳理有融资需求的市级重大项目清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贷款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PPP项目储备,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审批。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容缺后补”制度、网上审批大厅、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等服务新方式,建立简化、快速、优质、高效的项目审核审批新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重大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指派专人协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推进解决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

对于不履行“容缺后补”事前信用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配套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一)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

(二)推行重大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领导三级协调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属于本地区负责的突出问题。

(二)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行业项目协调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协调或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攻坚站会议,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市重点办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重点项目建设例会,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实施、工程结算等方面问题。

(三)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各服务队联系领导原则上每月主持召开1次联系重大项目推进会,每半月听取1次进展情况汇报,每月到现场开展1次协调服务。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协调会。

(四)涉及自治区层面协调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通报机制。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定期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运用于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进约谈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督查机制:

(一)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点督查本行业重大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和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督查,重点对全市重大项目日常调度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函询、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市政府领导调度问题落实情况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及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中梳理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函询、督查。每季度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三级约谈制度,就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情形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连续3个月被列入全市通报的问题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被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但2个月后建设进度依然严重滞后,中央、自治区资金支出困难,项目建设瓶颈仍未得到解决和消除的;或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被中央和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通报市政府领导约谈情况,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  对于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核减或不再受理该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计划。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市“两重两问”办要将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和服务重点企业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约谈后仍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治庸、罚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退出机制。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各相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调出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进展情况等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材料造假,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和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市直属投资公司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考评奖励。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5
一、出台背景

我市2012年出台的《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74号)已届满失效。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解决我市重大项目在申报、要素保障、协调调度、跟踪督查等关键环节上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固投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1〕70号)、《关于加快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政策规定》(桂发改重大〔2013〕10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报约谈问责机制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23号)等文件,并参考和借鉴了外省及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经验做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框架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四十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八条为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市各有关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为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明确了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和储备、滚动管理等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第三章“保障措施”,明确了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资金保障、行政审批、配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或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第四章“组织管理”,明确了市级重大项目推进目标责任制、分级协调机制、通报机制、分级督查机制、约谈机制、退出机制等制度;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为第五章“考核奖惩”,明确了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建立考核奖励制度;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为第六章“附则”。

四、内容特点

《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解决当前重大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对各项条规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总体来看,具有4个方面特点:

(一)注重责任分工再明确。《管理办法》根据各单位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发挥的作用,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市直各审批部门、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的重大项目推进主要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履行各自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各方“契约责任”。

(二)注重项目筛选再优化。一是将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6+1”涉及的项目领域全部纳入重大项目领域;二是按照不同领域的特点,分别明确各领域纳入重大项目的投资投资门槛;三是根据南宁市投资体制改革成果,简化重大项目申报前期工作手续要求。

(三)注重协调调度再加力,各项机制再完善。吸纳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报约谈问责机制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23号)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领导三级协调机制;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督查室的分级督查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三级约谈制度;以及通报机制、问责机制、退出机制等,建立健全了问题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力争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反馈问题,高效解决问题,项目管理、服务规范化。

(四)注重要素保障再加强。《管理办法》围绕进一步破解市级重大项目要素瓶颈制约问题,坚持用地、资金、项目配套跟着项目走,明确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和保障措施,对市级重大项目优先给予服务保障。

在用地保障方面,一是参考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用地保障举措,对列入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也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二是由市本级统筹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林地指标。三是对于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确实无法另行选址的市级重大项目,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四是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除自治区重点和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用地审批。

在资金保障方面,一是对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二是符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应列入市本级预算内基建计划、城建计划、教育基建计划。三是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应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四是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级重大项目倾斜;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有融资需求的市级重大项目等。

在项目配套方面,一是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二是推行重大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