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商发〔2018〕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2月8日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法治办备案,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
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令)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和贵州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规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黔商发〔201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贵州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ecomp.mofcom.gov.cn)“汽车企业申请”栏目进行注册(法人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以法人用户身份登录,如实完整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若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直管的企业,则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八条 企业备案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盖有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表、诚信经营承诺书;
2.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公场所(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需特别准备的材料
1.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场地面积相关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2.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商务部门审核备案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和相关证件进行查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除查看材料外,需实地查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是否具备。在查验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对备案与否给予回复,并归还证件原件。
(二)在审核材料及实地查看后,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商务主管部门打印纸质备案证明发放给申报企业。之后审核企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情况,对企业信息填报准确完整的审核通过。
(三)在审核材料及实地查看后,企业如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通过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企业,说明理由,退回材料。之后审核企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填报情况,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条 备案类型特别规定
(一)需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要求。
(二)鉴于贵州省实际,二手车交易市场固定经营场地条件适当调整为:经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期不低于3年。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车辆展示区不低于3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四)利用网络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备案为“二手车经纪服务”类。
第十一条 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加“*”栏)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备案须提交更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与变更相关资料。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企业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配合专项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官方网站等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区域内企业备案情况于每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撤销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或税务监察机关因为企业违法经营而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
(三)企业提交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企业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商务执法部门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工作检查时查实企业违法经营的。
(六)企业经营主体被举报违法经营,经当地商务执法部门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实的。
(七)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企业的备案信息,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二手车经营活动时,应主动告知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以便撤销该企业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不得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等行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并建议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等相关业务操作;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展二手车交易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规定材料,完备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后,2个月内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醒相关企业并将未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税务、公安等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推进网上办公,简化备案手续,方便企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目录,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查实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完成备案,协助和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备案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贵州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