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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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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

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关闭破产、产权整体转让、职工分流安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交目的

  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盘活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国有企业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

  所有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具体移交范围为:

  (一)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

  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

  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

  3.改制企业原承担的生活区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生活区的维修改造和社区环境治理,卫生、水、电管理等物业管理职能。

  (二)移交属地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

  1.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对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自管公房及其他国有资产;

  2.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售房款。

  三、移交主体

  移交方:持有或管理改制企业生活区的单位。

  接收方:改制企业生活区所在地城区政府。

  监交方: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四、移交原则

  (一)现状移交原则:企业生活区资产均按现状进行实物移交。

  (二)整体移交原则:凡改制企业生活区均全部移交所在城区管理。

  (三)谁管理谁受益原则:企业生活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辖区政府后,生活区上的各类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由接收方依法享有。

  五、移交工作程序和内容

  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属改制企业生活区移交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市人社、财政、民政、规划、国土、房产、档案、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移交相关工作。移交方商交接方起草生活区移交协议书,双方对移交协议书无异议后,通知监交方签订生活区移交协议。

  (一)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移交方负责生活区非经营性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清点造册、整理财产档案(权证)提供接收方,接收方根据移交方提供的资产清单,与移交方共同完成实物资产和档案资料的清点核对工作。部分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尚未按改制批复规定移交有关集团公司的,改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资产、人员、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党团组织关系移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城区。

  (三)档案移交。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由移交方负责登记造册整理后,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城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由移交方移交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公室;死亡人员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企业有价值的文书、技术档案由原代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原南宁地区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按上述方式一并解决。

  (四)生活区管理职能移交。交接协议签订前由移交方承担生活区管理责任,交接协议签订后由接收方承担生活区管理责任。生活区移交城区管理后,生活区物业管理由各城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实施市场化管理生活区。对不具备选聘物业公司实施市场化管理的生活区,由社区居委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商定生活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办法,保证生活区正常秩序。

  (五)离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及相关部门管理的,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有关事宜。

  六、移交有关政策

    (一)生活区移交前,未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的相关费用、死亡人员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费用、企业文书技术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费用,由移交方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二)生活区移交前,未进行用水、用电一户一表安装工作的生活区,改制企业或移交方要缴清历史欠费,并做好生产区与生活区水、电分离工作。移交后,由接收方提出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公用部分费用用款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三)生活区移交时,在企业生活区上未出售的公房、生活区铺面、公用建筑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售房款等国有资产无偿过户或划转给接收方,生活区对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移交方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划转给接收方。

  (四)生活区移交涉及办理权证过户的,由接收方持移交协议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划转的批复向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免收各种过户费用,过户涉及到需要纳税的,由接收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无权证的各类资产直接移交,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城区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发证。

  (五)生活区移交时,由市政府根据生活区户数,以每户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启动社区管理工作经费给接收方。具体由接收方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六)生活区移交时,经生活区管理方、市国资委、接收方三方现场确认后,如存在重大安全问题需整改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接收后接收方可专题报请市政府,获批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七)生活区移交后,各城区提出其所辖的改制企业生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安置补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各城区对改制企业生活区土地纳入城区统一规划、统筹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3.改制企业职工居住的公房,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时,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相关规定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七、移交时限

  所有已改制企业生活区,包括生活区非经营性资产、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人员及文书技术档案、生活区管理职能的移交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后改制企业在改制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移交工作。

  八、具体要求

  (一)移交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资产隐性转移等导致资产无法正常移交问题,对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城区政府是辖区内改制企业生活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活区移交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具体的资产接收单位,做好人员和生活区接收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交接双方在生活区交接过程中因工作推诿拖拉引发不稳定事件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南宁市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所属改制企业生活区移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1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