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两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两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发〔201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临政规〔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满足职工实际需求,经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两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额度的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购建房时未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而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 日
日期:2017-02-17 有效范围: 云南 临沧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