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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年7月8日三府规〔2019〕1号公布,2021年2月8日市政府三府规〔2021〕2号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1〕2号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规范、有序地推进海智计划工作,依据《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同海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建立密切、畅通和便捷联系的平台,是引导海外人才智力向三亚市聚集,更好地为三亚市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三亚市科协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工作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海外人才联络交流平台。采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引进、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建立海外科技资源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海外科技人才、技术和项目等信息,创建各自的人才库、技术库和项目库。 
第六条 支持海智项目运行,服务海智人才落地。为海智项
目和人才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人才落地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协调联络等服务。
第七条 参与中国科协、海南省科协、三亚市科协开展的海智活动和会议,完成三亚市科协安排的海智工作任务;协助三亚市科协开展海外人才的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对象
申报工作站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海智工作,具体包括:
(一)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
(二)具备条件的市级以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三)具备条件的市级学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海智工作,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申报单位有创新创业载体和工作平台,与海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任务;
(三)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和对外项目合作需求,有自己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三亚海智工作站申报表》,工作站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二)提供联系的海外科技团体、海智专家简介、合作协议等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审批和挂牌
(一)评审。三亚市科协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站的评审工作。三亚市科协、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公示。对当年拟建站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挂牌。对于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标牌统一为“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须是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已获得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称号的自然成为三亚市海智计划工作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经营,做好与科协的联络工作。工作站接受三亚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挂牌的工作站,三亚市科协、市财政局给予一定的工作引导经费。
第十五条 工作引导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活动项目。三亚市科协将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经常组织开展海智工作,及时向三亚市科协提供工作信息,每年年底向三亚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工作站不定期报送各自的海外资源库、人才、技术和项目需求库。
第十八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三亚市科协每年对工作站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