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 省互联网信息办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自治州)商务、网信、大数据局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全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融合、加速发展,大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蕴藏较大潜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陆开放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我省数字服务出口促进平台和市场主体,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会同省网信办、省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商务、网信、大数据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支持和指导本地适宜集聚发展数字经济及数字服务出口的开发区、综保区、产业园区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大数据领域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加快数字服务出口品牌打造,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积极创建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数字服务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深入探索数字服务贸易新技术、新模式,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做大数字服务出口份额,为全省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反馈。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周林,电话0851—88555461;省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和技术处徐韬,电话0851-85869502;省大数据局产业融合处吴云,电话0851—86826082)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鼓励数字服务出口促进平台打造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商办服贸函〔2019〕2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服务出口是指专业服务提供商利用现代信息、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向境外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经济活动,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通信、软件、研发、设计、人工智能、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出版等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传输交付的服务出口,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数字产业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数字服务类企业相对集聚,具有数字领域研发创新成果,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数字服务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对全省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开发区、综保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园区。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以下简称“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是指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数字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从事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并具有一定规模,对全省某一领域数字服务出口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按照“鼓励创新、突出实绩,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差异对待、分级评定,建管并举、示范带动,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原则上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不超过10个,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不超过100家。
第四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评审认定、考评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主要任务是打造数字服务出口支撑平台,培育壮大数字服务出口市场主体,加快服务出口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探索创新数字服务出口促进体系等,为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
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发展主要任务是加强核心技术和数字服务业态模式研发创新,打造数字服务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人才培训,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等,为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数字经济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出台了数字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支持数字服务出口相关政策。
(二)数字产业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数字服务类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严格,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管理、促进、服务、统计等工作。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40亿元,其他园区不低于20亿元);有数字服务出口实绩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10家,其他园区不低于5家);数字服务出口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2000万美元,其他园区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七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申请书。
(二)园区简介。
(三)《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园区数字服务出口企业基本信息和数据统计汇总表》。
(四)园区出台的数字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数字服务出口相关支持政策文件,以及支持政策兑现的印证材料。
(五)园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的证明材料。
(六)园区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园区其他与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数字服务出口实绩。
(二)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贵阳市的企业不低于400万美元,其他地区的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上年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不低于40%。
(四)建立了研发团队,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认证,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申报前2年,在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业务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业务信息和数据。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所开展业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九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含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申报表》。
(四)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收入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业务合同复印件;2.银行收款或收外汇证明材料复印件;3.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4.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业务系统生成的数据表或数据截图),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企业员工数量及学历结构说明(证明)材料。
(六)近2个年度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法人承诺书。
(七)研发团队印证材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资质认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所开展业务依法依规取得的审批、备案等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条 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省商务厅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本级互联网信息、大数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有必要可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初审通过后,省商务厅召集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行业协会、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查阅申报材料与核实信息、提问与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批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园区和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审批认定,授予“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或“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牌匾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支持。从审批认定之日起,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可被推荐申报国家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省商务厅、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和有关地区利用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
第四章 考评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考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年度考评主要包括数字产业发展情况、数字服务出口增长情况、数字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的内容,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引领带动情况、下步发展思路等。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年度和综合考评主要包括数字服务出口增长情况、研发创新情况、品牌培育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引领带动情况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评方式。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后,进行通报。考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减轻基层和企业的负担。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年度和综合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检查验收,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撤销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或重点企业的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被取消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资格的园区和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的定期淘汰,其他符合条件的可以定期申报替补。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弄虚作假,捏造、虚报数据,伪造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接受考评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降低成绩一等,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定期总结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成熟的经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省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