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0〕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
琼府办〔2010〕19号)和2010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额。
2.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付首付款不超过首付额。
3.职工偿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新开立账户并缴存一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或账户被封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4.灵活就业人员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为20%。
5.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6.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贷款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三)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贴息。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低收入家庭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琼府〔2009〕63号)要求认定。
(四)鼓励以组合贷款方式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
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能解决购房所需资金的,鼓励商业银行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组合个人贷款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缴交,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缴存额,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单位和职工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及对解决住房问题的保障作用。对未缴存单位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全面展开催缴行动。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对未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2011年各市、县要将行政事业单位阳光补贴和绩效工资全部纳入缴存基数,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效益较差、难以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二)积极推进儋州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创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方法,并争取在全省推广。
(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放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的市、县,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满足信贷资金需求。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规范高效
(一)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公积金业务办理实行个性化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服务制”,主动上门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对贷款规模控制、审批标准、贷后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安全预警机制,明确风险责任,确保全省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高效运作。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