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7〕117号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
为规范我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闽建规〔201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闽岚综实管综〔2014〕14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同步执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3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由区规划局尽快组织修编《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并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布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