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03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为“贴息对象: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03号)规定,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 ( 琼府办〔2017〕103号)通知不一致的,以 ( 琼府办〔2017〕103号)通知为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3.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
4.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5.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6.贴息方式: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7.贴息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二)奖补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三)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2013年新发放且年内到期的贷款除外),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以前年度发放未结清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比省级政策更优惠的实施细则,鼓励各市县对在本市县从事农业发展且贷款的其他省市农民进行贴息。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的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条件有限的市县按省级政策标准执行。
(五)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之农村妇女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进一步优化贴息奖补流程
(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经办金融机构)—贴后加强抽检(市县牵头部门、职能部门、涉农金融机构省级行社)—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上年放贷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汇总各金融机构贴息所需额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或分季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贴息资金预拨到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
2.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省级贴息政策(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时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编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2);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编制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县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市县牵头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农民小额贷款,并把会审认定结果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4)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
4.各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清日后(妇女农民小额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办机构审批或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编制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5),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县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涉农金融机构省级行社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市县本系统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进行交叉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省金融办;市县经办金融机构要向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提交本机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审计报告。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每年采取抽查档案、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1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6.各市县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终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二)农民小额贷款奖补流程。
1.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见附件6)报市县牵头部门。
2.市县牵头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并将会审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拨付本市县经办金融机构。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联合工作小组。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作为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单位组成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省贴息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并保持审计的相对独立性。
(二)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1.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具体负责省级层面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组织对农民小额贷款任务的分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度的督导,协调与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牵头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2.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与管理,负责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
3.省审计厅负责履行再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再监督,对贴息和奖补的真实性、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省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扶贫系统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督促市县扶贫部门利用好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率。
5.省农业厅、省妇联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牵头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知晓率。
6.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较好的经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7.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加强涉农贷款的监管,维护涉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8.各市县牵头部门负责本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考核、审核、协调和宣传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
9.各市县农业、扶贫、妇联等职能部门要配合本市县牵头部门,协调农行、邮储银行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有效整合宣传和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宣传合力,避免重复或遗漏,提升宣传与培训效果。
10.各市县乡镇要配合市县政府、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指定一名领导督办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不良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11.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各省级涉农金融机构要保证农民小额信贷规模和全系统任务目标的完成,做好系统内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监督与审计,对经办机构贴息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批、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民等工作,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和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配合市县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严格区分扶贫贷款、农村妇女贷款、一般农民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三)加强市县间交流学习。各市县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流,相互学习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深化和完善既有经验成果,因地制宜地探索与创新,更好地促进全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严格按照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检查方式和指标进行年度自评和考评;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五)完善报表制度。为及时掌握贴息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建立报表定期报送和汇总对账制度。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各市县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报表统计、对账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五、进一步加强信贷和贴息资金管理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信贷资金和贴息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实施贴息资金专项管理,强化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审计,推动建立健全贷款追收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和贴息资金的套取,切实防范信贷和贴息资金风险。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任务量和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市县贴息资金,根据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来源合理确定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摊比例,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2014年财政贴息资金具体分摊比例和市县贴息奖补资金分配表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要适时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和贷款额度等信息,不定期跟踪各市县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拨付和各经办金融机构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贴息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各市县和各经办金融机构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效应。
(三)审计部门不定期组织审计力量对相关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加强对贴息奖补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贷款及贴息奖补支付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省级行社内部审计部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中介机构在抽查或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虚报和冒领贴息奖补资金的,报省政府金融办在全省通报,依法追回虚报和冒领的资金,当年所在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考核评定不合格,该经办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享受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责成省级金融机构视情节轻重对该经办金融机构及所在市县分支行社负责人和分管信贷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免职或开除处分,并建议银监部门取消其高管资格。
(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14年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目标指导性计划分配表(略)
2.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季度报)(略)
3.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季度报)(略)
4.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季度报)(略)
5.金融机构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月报)(略)
6.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季度报)(略)
7.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略)
8.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表一)(略)
9.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表二)(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