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6]65号 1996-09-09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补充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工字〔1996〕41号《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2、本市地方企业从事“四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按沪财企一(1996)70号文《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开展“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