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军分区关于批转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军分区政治部《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茂名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茂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或者平时执行抢险救灾、应急维稳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边远艰苦地区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随军家属,在边海防、作战部队基层岗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军人随军家属,副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干部随军家属,取得国家认定相关专业执业、专业资格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原则上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区(县级市)分级负担安置的办法:
(一)驻各区(县级市)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安置,所需经费均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二)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未上班的除外),按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役、退休或调离茂名后,其未就业家属不再享受按月发放生活费及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等待遇。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应由负责安置的政府发放安置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0元,共补助36个月。随军家属在领取安置补助金后2年内,自行找到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需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入职手续的,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安置补助金。
第十二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
允许自愿挂靠安置。对于一时无法安置的随军家属,在随军家属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人事关系挂靠到当地人才开发管理办公室,挂靠关系手续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挂靠关系不占单位编制、不受编制限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和茂名军分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政治部共同承办。
第十七条 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名驻茂部队现役军人在茂名市行政辖区内只享有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已在驻地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向驻茂部队公布下一年度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数量及性质情况。驻茂各部队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填表造册报市、区(县级市)双拥办、军分区政治部(县级人武部)联合审核,对符合安置资格的随军家属,由主管机关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收到资料后,根据需安置的随军家属和各地安置能力等情况,在4月底前做出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入职前的考试考核工作,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收到接收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6个月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相关规定纳入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由本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评比表彰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二条 驻茂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个工作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驻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茂名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茂府办〔2006〕3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原安置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