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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7〕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相关规定,我市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6〕36号)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投资领域,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设立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向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对象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引导基金采用直接投资和参股子基金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其中,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70%用于直接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用于参股子基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运作。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已投金额(含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1.5%—2.5%由基金公司同受托管理公司商定。业绩奖励不超过基金净收益的20%,同时建立基金亏损回补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负责落实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确定支持方向,牵头设立理事会办公室及组成人员,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以及请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等,理事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代章。


第八条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的设立、股权转让、延长存续期和退出清算等进行决策,对直投项目的投资与退出环节进行决策。


第九条委托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在遵守基金章程和出资人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对外行使引导基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资人代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贵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决定引导基金筹建期间的筹建事项;


(二)    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的出资人代表出资迟延将不构成其违约,出资人代表无需就此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    在引导基金依法设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享有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同时,在遵守引导基金章程和出资人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    按引导基金相关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进行出资。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投资;


(二)    承担引导基金筹办事务,及时提供为办理申请设立公司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全部文件、证明、授权函件,并签署必要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为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三)在引导基金依法设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贵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遵守引导基金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行使对引导基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引导基金名义进行项目和子基金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


(二)代表引导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相关法律手续;


(三)在遵守引导基金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的前提下,以引导基金名义向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四)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权利、获得被投资项目和参股子基金的董事或合伙人席位并参与重大决策;


(五)代表引导基金完成投资退出程序,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


同时,在遵守引导基金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基金资产及代表基金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并运用一个专业机构所应具有的注意、技能、谨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自身应、并应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章程、出资人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


(二)执行并遵守基金章程、出资人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基金的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根据基金章程出资人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认真实施投资行为;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基金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五)执行由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相关投资作出的决策;


(六)代表引导基金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七)代表引导基金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控;


(八)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基金理事会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


(九)代理引导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十)代理引导基金工商、税务、社保、诉讼等其他所有非投资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参股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合作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四条参股子基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一)应出资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具备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承诺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贵阳城市功能定位、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投资导向的企业;


(五)子基金应在贵阳市注册。


第十五条直投项目的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投资:


(一)    纳入贵阳市工业转型升级“一企一策”的企业;


(二)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体系建设、智能化改造、企业品牌建设及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决策程序


(一)直投项目决策流程


(1)项目来源:纳入贵阳市“一企一策”企业的转型升级项目;


(2)初步筛选: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选出拟进行初步调查的项目;


(3)初步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原则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开展初步调查;


(4)项目初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


(5)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尽职调查:项目尽职调查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尽职调查,特殊项目可委托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机构(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以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外的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及行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尽职调查小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7)项目论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尽职调查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包括股权比例、价格等)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完善尽职调查报告,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投资建议书等资料。


(8)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项目内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项目内部评审会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将项目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9)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与决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10)签约与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正式投资决议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


(11)投资决策采取投票制,每位委员一票,达到五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投资(或退出)方可实施。


(二)参股子基金的决策流程


(1)公开征集:受理事会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机构;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投资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拟合作投资机构名单;


(4)实施方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子基金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投资原则


引导基金参股的单个直投项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投资比例累计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引导基金参股单个子基金:


(一)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2亿元。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特殊的子基金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申请中央、省财政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相关要求出资。


(二)投资于贵阳市辖区内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关联方的投资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具体约定;


(四)不得投资于其它股权投资企业;


(五)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可通过股东回购、公开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一)直投项目退出方式


直投项目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后5—7年(含5年),其中5年以内的,原股东或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可优先回购,转让价格按投资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回购价格可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当让利。对于以优先股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基金可保留投资比例的20%,按市场化程序退出。5—7年的,引导基金可强制要求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和管理团队回购。


(二)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子基金存续期的4年之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回购价格可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当让利。


子基金到期后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发生亏损或破产清算,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损失,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全体出资人按比例承担。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个人等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建立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允许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引导基金有权终止合作。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不得使用贷款进行投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管理公司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可选择中止合作,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将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参股子基金1年未按约定完成资金募集的,引导基金自动取消出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的;


(五)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半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8日印发的《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另行作出补充规定。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1-25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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