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2〕24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0-24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帮助“7.21”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灾后重建,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给予灾区减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因“7.21”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7.21”特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其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免征相应的资源税税款。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