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 国发〔1985〕19号
)、《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政文[2011]230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 ( 闽税政三字第490号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税政三〔1990〕35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3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5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
》 ( 闽地税函[2004]38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93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同时废止。2018年6月15日
》 ( 闽税政三字第49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
》((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税政三〔1990〕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2号
)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3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三〔2003〕5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
》 ( 闽地税函[2004]38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93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
》 ( 2011年第4号
)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归集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 ((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第一条有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规定。个别文字表述适当修正。
》 ( 闽地税发〔2005〕93号
)第四条规定。个别文字表述适当修正。
》 ( 闽地税函[2004]38号
)的答复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