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6﹞272号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6]346号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 5 号
)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前期涉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要求,对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有关规定,按照“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原则,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典型调查比例。典型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是定额执行期。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是超定额幅度。我省超定额幅度为20%。
四是连续纳税期。我省连续纳税期为三个月。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