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海关缴款书逾期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修改为“毛茶的标准”。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第二段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首段修改为“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首段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 鄂地税发[2005]99号
)第一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 鄂地税发[2005]223号
)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删除。
》 ( 鄂地税发[2013]127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删除。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当地地税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
》 ( 鄂地税发〔2017〕54号
)附件中的文书标题“ 地方税务局”改为“ 税务局”,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