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 桂地税发〔2010〕18号
)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5号
)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 ( 桂地税发〔2010〕18号
)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