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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第六条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表述。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赣地税函[2014]112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省内

通办

同城

通办

11

1.信息报告类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22

扣缴税款登记

33

设立登记

44

变更登记

5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6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77

2.税务认定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8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9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10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13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214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131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416

3.发票办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

17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专用发票代开(财税库银系统)

1518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普通发票代开(财税库银系统)

19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

1620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1721

发票认证

1822

4.申报纳税类

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923

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2024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125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226

4.申报纳税类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2327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2428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电池消费税申报

2529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涂料消费税申报

2630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2731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2832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933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034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3135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3236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3337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3438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3539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3640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3741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产税申报

3842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943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4044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4145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4246

4.申报纳税类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4347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

4448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资源税申报

4549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契税申报

4650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印花税申报

4751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车船税申报

4852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烟叶税申报

4953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5054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5155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车船税申报

5256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5357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5458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5559

申报错误更正

5660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576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5862

关联申报

5963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6064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165

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6266

签订三方协议扣缴义务人申报

6367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468

5.优惠办理类

增值税优惠备案

6569

消费税优惠备案

6670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的受理

6771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6872

房产税优惠核准的受理

6973

房产税优惠备案

707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的受理

7175

5.优惠办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7276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的受理

7377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7478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7579

资源税优惠核准的受理

7680

资源税优惠备案

7781

契税优惠备案

7882

印花税优惠备案

7983

车船税优惠备案

8084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818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8286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8387

6.证明办理类

完税证明开具

8488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8589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8690

7.宣传咨询类

涉税信息咨询

8791

表证单书领取

92

宣传资料发放

8893

纳税人意见建议

8994

纳税人培训

9095

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相关工作要求,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推行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公告统一明确了全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公告明确了52项可省内通办的办税事项。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公告明确了95项可同城通办的办税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能否办理通办事项

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只有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