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鲁税三[1990]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