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苏地税规〔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2016年2月26日起第四条废止
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6〕2号
)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 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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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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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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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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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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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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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 |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150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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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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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80%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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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50% |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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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房地产经营收入 |
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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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结算收入 |
100% |
建筑安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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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 |
100% |
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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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 |
100% |
保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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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100% |
金融业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苏地税函[2004]52号
)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我省原规定,该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公告》第一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公告》第二条作出如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 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第七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我省之前未对该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该成本利润率我省主要涉及石油企业,利润水平较高,经典型调查,确定该成本利润率为20%,略低于典型调查的结果。《公告》第三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规定了“应税所得率”各行业对应的区间。实际工作中,各省辖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略有不同,造成不同省辖市间税负的差异。为了规范该应税所得率,我省 相关应税所得率统一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同时,考虑到“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利润水平较高,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偏低,因此,允许各省 辖市局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确定“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国税函〔2004〕150号
)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 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该规定,全省已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并由各省辖市局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 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各地的核定比例不统一。为规范全省核定征收印花税,《公告》第八条对不同应税凭证的印花税核定比例进行了统一 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