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财税〔2013〕5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辽财综〔2015〕98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辽财法〔2019〕1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大连市永嘉防震减灾基金会
2.沈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沈阳市沈北新区慈善会
4.鞍山市教育基金会
5.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
6.辽宁省兴隆大家庭大病救助基金会
7.葫芦岛杨家杖子救助协会
8.朝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9.建昌县慈善总会
10.沈阳市职工爱心慈善基金会
11.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
12.沈阳市教育基金会
13.沈阳市公安民警英烈救助基金会
14.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