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听证程序、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4月4日 粤地税发[1997]82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于1996年12月17日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9号〕转发后,部分市、县(区)提出一些问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执行。
一、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
有些地方提出,两个办法中所称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掌握其行政处罚权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管理法》第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意见:两个办法中称具有对税务违章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系县(含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
二、听证主持人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称:“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为了充分体现税务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和有利增加案情的透明度,各市(不含县级市)的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分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在举行听证会前,可由上述各分局局长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为听证会主持人。各市地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各县(含县级市、区)级地税局如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由主管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局长指定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的负责人为听证会主持人。
负责办案的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提前布置好听证会场;预先定做好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长方形立牌,供举行听证会时置于桌面等。
三、听证会程序
为便于各地举行听证会操作,按照《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草拟出如下听证会的顺序: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读和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人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辨和质证;
(八)听证主持人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
(九)由本案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辨论,辨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发言;
(十)当事人或其伛理人作最后陈述,最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认为有错漏的,可请求补充或改正,在承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要注明情况附后,以便备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税务稽查分局于3月18日举行了听证演示会,并制定出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5)(略)一并印发给各地参考。
四、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四、五和《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均提到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的时间问题。文书送达方式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我们意见:对两个办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时间的认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五、公告问题。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称:“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有的地方询问,要以何种形式来公告,经研究,我们意见,在举行听证会的前三天,可在税务机关办公楼大门口或在征税大厅设置《税务行政处罚公告栏》张贴公告。
六、税务案件调查和审查必须分开。
《分开制度实施办法》中强调,为了促进税务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案件时,要严格执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
这有利于增加案情的透明度和有利于办案避嫌,从而达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和公正。据了解,目前地税执法部门尚有一部分未将税务案件调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分开,为了更好地贯彻两个办法,各级地税执法机关要抓紧从内部机构进行调整,末有设立审查机构的,要尽快调整,配备专门人员。使之适应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
七、补充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几种格式。
(一)《分开制度实施办法》附后的四种文书格式的“×××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在原文书的第三条后增加第四条:若要求听证的可向书面提出,联系电话。
(二)听证主持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略)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略)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3)(略)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场记录(见附件4)(略)
八、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在贯彻实施上述两个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设,应及时以书面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研究汇总上报国有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