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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4]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接各地来电来函咨询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为方便征收,同时考虑到政策的连贯性,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可暂按月按其工程预付款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按0.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