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8]14号)规定,《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
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2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及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待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后,再行执行。
第四章,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