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恩施州政办发〔2015〕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恩施州政办发〔2019〕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6日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恩施州政发〔2020〕14号规定,决定宣布废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恩施立体交通网络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发展,加强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 ( 鄂政发〔2012〕23号)、《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2〕253号)及补充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直飞、经停恩施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恩施机场公司航空市场开拓费用补贴及航空市场开拓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成立州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州长任主任,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旅游委、恩施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航空航线规划、市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州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4500万元;恩施机场公司每年筹集1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及州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初预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资金出现缺口,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和专账管理。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州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恩施机场公司筹集的资金及州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航线开通和补助

第八条 航线开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年初规划,一线一议"的原则。恩施机场公司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次年航空航线开拓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中应包括新开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线的安排计划,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恩施机场公司根据州政府的要求和航空市场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包括执飞航空公司基本情况、航线安排、补贴方式、补贴金额及结算方式,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新开航空航线应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执飞航空公司。事前拟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报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州领导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四)州委、州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开通国内、国际航线及旅游包机的,恩施机场公司按决定要求提出具体落实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新开航班航线培育期为1年。对培育期已满的新开通航线,由恩施机场公司对市场情况和航空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保留或取消航线、补贴方式、补贴金额是否调整的意见,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对已开航线的加密航班,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航班加密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由恩施机场公司与执飞航空公司签订协议执行。加密航班每班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原航线每班的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执飞航空公司的航空航线补贴采取定额补贴、包机补贴等方式。定额补贴包括按年度定额和航班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对一家与恩施机场合作超过三年并对恩施民航市场发展作出贡献的航空运输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航空运输企业执飞恩施航线为基数,每条航线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奖励办法和金额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州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恩施机场公司用于航空市场拓展和宣传费用,每年度在80万元内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对恩施机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旅客吞吐量与上年相比,超过5%不足10%的奖励3万元,超过10%不足20%的奖励5万元,超过20%的奖励10万元。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结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执飞航线的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提出申请,恩施机场公司审核执飞情况,州财政局根据恩施机场公司审核的执飞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经州政府领导审批后,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直接支付到执飞航线的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月或按季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

1.执飞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2.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3.航线航班运营情况报告;

4.招标、政府采购文书或经州政府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批示件及相关协议复印件(首次结算时提供);

5.专项资金结算资料,包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号。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由恩施机场公司审核确认后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送州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结算,一份由恩施机场公司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航空市场拓展和宣传费用按年度结算。恩施机场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供下列资料:

1.航空市场拓展和宣传费用申请及批准文件(州政府审批原件);

2.航空市场拓展和宣传费用开支明细表;

3.专项补助资金结算资料,包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生骗取、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政办发〔2012〕90号)同时废止。
日期:2015-11-06 有效范围: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