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2〕42号)精神,不断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大力推进我省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林下经济是以林地资源、林下空间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初级加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形式,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我省林地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发展林下经济具有巨大潜力,前景非常广阔。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可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种可再生资源和产品,改变林业单一木材经营格局,延伸林业产业链,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对加快国土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加快山区经济发展,实现兴林富民的有效途径。发展林下经济,品种多,见效快,就业广,广大农民群众易于接受,有利于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山区、林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战略选择。充分利用我省林地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拓宽山区农民就业、创业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
(三)发展林下经济是全面深化林改,巩固集体林改成果的重要抓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了重要的生产资料,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创业致富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农民亟待寻找就业增收的生产门路。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有利于使林地尽快产生效益,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农民更加珍惜林地,更加精心经营林地,持久保护农民耕山育林的积极性,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围绕“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森林和林荫空间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林下经济,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确保生态资源得保护;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实惠;坚持龙头带动,产业引领,确保经济的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确保符合当地实际;坚持科技支撑,示范引导,确保提高综合效益。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1500万亩,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农民人均增收300元。着力培育一批集中连片千亩以上的生产基地,促进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创立特色品牌产品。实现年亩均收益1200元以上,参与林下经济开发的农户达到100万户以上,户均收入达2万元以上。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提高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发展模式
根据我省自然资源条件,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四大类林下经济,适宜我省推广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下经济模式:
(一)林下种植。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林下资源发展种植业,主要发展模式为:林—粮模式,在用材林、经济林下的行间进行林粮间作;林—油模式,在林下种植大豆、花生等油料作物;林—药模式,在林下种植耐荫的黄栀子、绞股蓝、草珊瑚等药用植物;林—菌模式,林下种植培育松菇、香菇、木耳、竹荪等菌类;林—草模式,在林下种植紫花苜蓿、黑麦草、白三叶、金荞麦、箬竹等牧草;林—茶模式,在林下种植茶叶;林—花模式,在林缘、林荫及林下空地培植耐阴性的苗木花卉。
(二)林下养殖。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发展模式为:林—禽模式,在林下圈养鸡、鸭、鹅等禽类;林—畜模式,在林下圈养或放养牛、兔、羊等家畜;林—蜂模式,利用林木放养蜜蜂,发展养蜂业。
(三)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充分利用林下产业的产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业,拉长林下经济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发展松脂、食用香精香料、竹笋、山野菜等采集加工模式。
(四)森林景观利用。充分发挥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加快森林景区规划和建设步伐。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森林庄园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生态疗养等,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等森林旅游商品,逐步形成功能比较完善的旅游精品景区。主要发展以家庭或合作社为主体开发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开发两种模式。
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自然条件、林木生长状况、自身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不断丰富,灵活选择林—花—游、林—草—禽、林—果—草—禽等各种适宜模式,多元化组合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农村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机制和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经济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更不能破坏森林生态系统。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城乡统筹建设紧密结合,突出特色,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建设示范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各地要科学确定富有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培育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旅游等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树立品牌意识。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林下经济产品市场,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建立一批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典型企业和大户,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加强科技支撑,构建信息平台。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引入现代林业经营管理理念,搞好林下经济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强化农民自主经营能力。加大主导产品和优势品种的科技研发,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等先进实用技术转化推广。积极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等咨询服务。搞好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服务,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四)发展合作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专业协会,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为农民提供产权交易、融资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
(五)加强日常监管,合理科学发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林业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林下经济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科技、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扶持林下种植、养殖重点项目;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文化、旅游部门要把生态文化建设和森林旅游纳入文化建设和旅游项目建设的扶持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保险机构要根据林下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探索为林下种养业重点项目提供配套保险产品和服务新途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动农民广泛参与。
(二)加大林下经济发展的财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将林下经济纳入农业、林业产业发展的范围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农村林下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促进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推进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品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对林下经济产品,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林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将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按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贴息扶持,确保经营者享受政策性优惠和扶持政策。
(四)加强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助,共同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各级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紧密结合,在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政策指导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2012年11月17日